《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法令》第五章法令责任/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则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产品出产者、出售者中止出产、出售,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来得到的,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;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,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;情节严重的,依法撤消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章罚则/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规则的,责令改正;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这个法第二十七条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规则,情节严重的,责令中止出产、出售,并处违法出产、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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